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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水产养殖排放标准

钟逸 畜牧市场 2023-11-11 08:03:07 1 0

排放水标准

排放标准如下: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和GB3097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指的是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具体可以分成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行业标准。

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各类工业、城市、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水处理与排放的标准限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具体可以分成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行业标准。

该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具体执行标准可以是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或行业标准。

水产养殖对水源、水质有什么要求?

1、溶解氧: 和所有动物一样,绝大部分都水产动物必须在有氧的条件下生存,缺氧可使其浮头,严重时泛池致死。

2、硬度及调节:热带鱼对水的硬度虽各有所好,但能忍受较大的硬度变化,对硬度的变化不如温度敏感。一般对水质适应性强的品种可不调节硬度,但在繁殖期,水的硬度要调整到该种热带鱼繁殖的要求。

3、抽取地下水,然后用二氧化氯消毒,这样的水可以用来养殖娃娃鱼,具体水质要求如下:水源以清、凉、流水为好,水源上游水要无毒、无害,符合渔业用水标准。如山区溪流水、水库水、地下水等。

4、池塘养鱼水质要求微碱性(pH7~5)、硬度5~透明度30厘米左右、溶氧3~6毫克/升。放养前应清除池内过多的淤泥、修整堤埂和用生石灰等药物杀灭病虫害。

5、水产养殖场的进水口应建到上游部位,排水口建在下游部位,防止养殖场排放水流入进水口。养殖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的规定。

6、水产养殖对水体比较关注的指标基本上有这几个:水温,盐度,PH,DO(溶解氧),氨氮,亚硝酸盐,还有个别的会关注一下总碱度和硫化氢。水温:根据养殖品种的不同,要求也不同。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罚款

严禁水产养殖场(户)将未经处理的养殖尾水直排入养殖周边环境,禁止将处理不达标的养殖尾水向外环境排放。各养殖户须在2个月内自行选择技术模式完成尾水达标排放的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否则就自行清退。

换句话讲,只要违规排放污水,见一次罚一次,可见相关部门对环境保护有多么的重视。罚款数额是有章可依的,会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五千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五十元,罚款五千元整。罚款是行政机关决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

环境污染严重的要进行处罚,或者吊销水产养殖的生产资质。只有从根本上确立水产养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任,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治对策,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产业的绿色健康发展。

题主想问的是“鱼池排水是不是排污,在哪条法律上可以查到?”是,《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根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要求,鱼池养殖尾水排放限值需要满足规定排放标准,未经处理直排属于排污。

养殖场废水排放标准

1、(2)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3)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2、废气排放标准:要求养殖场的废气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值,同时应按照科学的方式进行收集和处理。 废水排放标准:要求养殖场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禁止直接排放入河流、湖泊和海洋等环境。

3、养殖场中的气体排放:规定畜禽养殖场中NHH2S、VOCs等气体排放的限值。 养殖场中的液体废水排放:规定各类养殖废水中COD、NH3—N、总磷、总氮、总氰化物(CN-)等参数的排放限值。

4、对于养殖废水,其排放标准的最高允许排放量单位为百头、千只,其中春、秋季的养殖废水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量按照冬、夏两季的平均值计算。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1、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水塘安全隐患违反《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1号)的相关规定。安全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3、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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